一個社會對於思想、行為的寬容程度,可以反映該社會文化與反省能力的深度。源於當前生態困境與環保問題,新的哲學議題產生,所謂環境倫理的時代涵義亦應運而生。
密契爾‧馬丁(Michael
Martin, 1990)在去年發表的「為保護生態的破壞行為與不合作主義(Ecosabotage and
Civil Disobedience)」,闡釋環境激進主義者的倫理基礎,以及行為正當性的一些解釋,在此略作轉述。
當前的環保激進團體如「地球第一!(Earth
First!)」、「海洋護衛者(Sea Shepherds)」等,他們為阻止人們對地球上生態系的破壞,主張以「非暴力」的暴力方式(指對物而非對人),進行干擾、阻礙的行為,謂之「為護生態的破壞(ecosabotage)」。然而,其創意殆出自西元一九七五年Edward
Abbey的小說,描述美國西南部一群環保激進份子的故事,他們以炸毀鐵路、橋梁、破壞營造工具,企圖阻擾土地的開發與公路的興建,一九八七年,Dave Foreman與Bill Haywood更編撰了「搞鬼指南」,指導如何進行破壞的行為。
然而,這等行為與一般低俗而不道德的蓄意破壞截然不同,亦與綠色和平組織典型的不服從主義行徑有所差異,因為後者是以公開的、期待被捕的方式進行非法活動。而「為護生態的破壞」具有嚴謹的定義,即某人P,做了行為A,若且唯若符合下列四條件,則該行為始得謂之「為護生態的破壞」:
一、P做A行為,其目的在於試圖中止、阻擋或延緩某些P認為會傷害或損壞生態或環境的事物。
二、P的動機是出自宗教或道德的關懷。
三、A行為是非法或違法的。
四、A行為是暗中進行的。
另一方面,這等行為與梭羅所倡導的不服從或不合作主義(Civil Disobedience)如何區別?一般所稱不合作主義係指以非法的、非暴力的、出自良心的、公開的,對抗不道德的、違憲的、反宗教的法律等等,對政府或公權力的不合作行為。若準此定義,則「為護生態的破壞」與不服從主義的差異,在於不公開與其生態的動機。然則,如Howard Zinn認為,只要是基於某些重要的社會理由,故意做出怠忽法律的行為即是不合作主義;另如馬丁自己的新詮釋,「為了宗教或道德的目的,公開或暗中破壞法律的行徑皆可謂之不合作主義,也就是有良心的做”錯”事」。如此,則「為護生態的破壞」行為與自亞里斯多德、梭羅、甘地等一脈相傳之不合作主義,兩者殆為同義。
不論不合作主義或「為護生態的破壞」,兩者的倫理根據可由兩方面考量,一為訴之更高層次的法律,另一則依據後果論的考慮(consequential consideration)。馬丁只論後者。
所謂後果論的考慮殆經下列的思辨:
一、該破壞行為是否將使社會導向更公平、更美好?
二、該行為的目的,是否為社會大多數公民所認同?若非是,必將招致失敗。
三、達成該目的的手段,其正當性或爭議性的程度如何?
四、欲抗爭事物之不公不義的嚴重性如何?
五、該事物須要糾正的急迫性如何?
六、是否其他的手段或替代方案皆已試過?
七、破壞行為的執行者、個人或社會的代價是否太大?
八、該行為引發人們不尊敬法律的程度如何?
九、該行為的暴力程度如何?
十、該行為的有效性如何?
十一、是否會引起反彈?
雖然從事為生態而破壞的行為,源自內在深層的理念與信仰,行為亦經審慎的評估與倫理引據,但無論如何,爭議性不可免,故而如Foreman等人,針對各方的責難,亦提出申辯。例如,就目標而言,「為護生態的破壞」是基於以生態為中心的自然觀(尚未能見容於以人本的、社會為中心的美國,遑論大多數事務僅屬於自我的、小我的台灣),即令勉強解釋為人本利益或功利主義的方式,對於其正當性,依然受到社會各種的批判,但至少不至於淪為乖張行為(但這亦反映不同社會,其文化的不同深度);又如暴力的手段方面,Foreman等,強調這並非對人的暴力,即使對生命產生傷害亦非蓄意,何況這種方式,有其人類文化傳承的意義;再如引起對法律不尊敬的態度方面,依據他們施行多年的結果,並無蝕解對法律不敬的顯著影響,何況在一個高度污染的社會裏,遵重法律又有何益!?至於秘密行動所引致的非議,他們解釋這是策略上所需,並非見不得人或羞恥,只為保護特定的人們,如此才能持續地做,從而發揮影響力;關於這樣的行為究竟對環保運動有無負面的衝擊?以美國為例並無反效果,例如綠色和平組織的會員依然持續增加;而這樣行為又帶來什麼好處?Foreman認為甚為有效,在當前高速破壞的壓力下,透由正常的保護管道顯然力不從心,如果能有更多人民參與,則對地球生態的拯救,必然更加有效。
台灣的環保團體在今年度的森林運動中,曾一度考慮採行「為護生態的破壞」,亦即針對林業試驗所假試驗之名、盜伐國有珍異天然林的偏差,提出激進的行動。也就是對林試所長年引進的外來物種,進行象徵性的「盜木」,例如將林試所庭園之南洋杉、直幹相思樹等,暗中伐除,藉以引發媒體報導,招致社會爭議,突顯林試所在意識型態、研究倫理,乃至科技的一些誤謬,希冀台灣社會檢討長年來反自然、反保育、反鄉土的情結。況且,此以「違法」的行為,若引致接受法律或行政命令的懲罰,正可烘托出數十年來,台灣合法或非法剷除世界珍異自然遺產的荒謬性,張顯時代的價值錯亂。
然而,考慮先前反五輕並不明顯成功的例子,經由謹慎的社會分析,我們認為其效益堪慮,何況台灣時下環保運動的體質仍甚脆弱,社會的支持力量仍屬蟄伏,甚且有人視其「組織團體的基礎,不在於共同的專業知識,而是在於爭取共同的權益」(黃光國語),遑論草根性、全面性的社會共識。瞻望時局,台灣的生態保育與環境保護運動,依然處於幽晦時期,新近以來,國家機器有計畫的打壓,傳播媒體的扭曲、誤導與消音,形成環保之夢魘,看來環保人士非得從知識、智慧與信仰方面,尋求深層次的進展,從而再全盤性的展開契機不可!
(原載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廿四、廿五自立早報)
(收錄於陳玉峯,1992,人與自然的對決,
晨星出版社,82-87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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